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4198号
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7228613987。
法定代表人:耿进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枝龙,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戈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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