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205执恢182号
申请执行人: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89583869P。
法定代表人:许东明。
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执行人:上海凯周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二层25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MA1FW7DD5B。
法定代表人:周琪东。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70号福晟钱隆广场47-5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69030835。
法定代表人:许幼农。
申请执行人漳州路桥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凯周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205民初35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22768302.19元等。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签收后未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签收后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在本院要求其就特定财产报告后,其依法向本院履行报告义务;被执行人上海凯周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未签收,本院依法对其网络公告送达,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债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厦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车辆权属、有价证券持有、网络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内有余额,其中部分账户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无法冻结,另有部分账户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系统原因,冻结受限。被执行人上海凯周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仅零星余额,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1.本院于2022年3月9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凯周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各一个。鉴于被执行人上海凯周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冻结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较小,申请人同意法院暂不予冻结划扣。
2.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0余个账户采取冻结措施。鉴于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冻结账户金额较小及其他账户余额较小,申请人同意法院暂不予冻结划扣。
3.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2年2月15日至6月21日期间分别向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8家债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可得的到期债权。目前均未成功扣留提取相关债权。
4.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2年6月29日向申请人开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长汀分公司、闽南分公司、宁德分公司及泉州分公司在相应银行开立的全部账户基本信息、全部账户查封冻结记录、银行流水等信息。
5.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24日、5月31日扣划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共计2584272.78元,扣除本案案件受理费79871元、执行费90163元后,剩余款项2414238.78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
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后被执行人上海凯周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经审查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依法撤销对上海凯周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琪东、****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幼农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截至2022年9月14日,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我省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另有298件,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在我省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另有282件。
六、截至2022年7月1日,本案已履行债权为2414238.78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以约谈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无须现场调查、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靖峰
审判员  陈进杰
审判员  陈军晖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颜巧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