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2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2民初9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财产线索。经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置,后又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国人寿保险、证券等查询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31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晓亮
审判员  全宏伟
审判员  柏 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