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4民初232号之一
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97号三峡企业总部基地5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懿,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同年5月21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和
审判员***
审判员杨茹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