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豫0204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关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豫0204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工程延误违约金10898341.41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反诉被告某甲公司支付反诉原告某乙公司人员机械设备损失5546996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反诉被告某甲公司返还反诉原告某乙公司工程保修金3143752.33元;上述三项折抵后,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原告某甲公司2207593.08元;四、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某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906元,原告某甲公司负担59716元,被告某乙公司负担87190元;反诉费60415元,反诉原告某乙公司负担24097元,反诉被告某甲公司负担3631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207593.08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26年1月6日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费24476.0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207593.08元及利息、执行费2447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扣留期间不得将查封物品进行出租、转让、抵押、买卖,如有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