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方林、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9民初2688号 原告:方林,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克山县。 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 原告方林诉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方林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标的16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方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方林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 二、准许方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50元,应收取25元,剩余1725元退还给方林。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