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03民初1405号 原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名都花苑C幢商住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535840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系。 被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