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海峡西岸农产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祥芝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民初10657号 原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名都花苑C幢商住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535840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海峡西岸农产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割山村坝边10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PXAW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石狮市祥芝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路77号2幢16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6855799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港公司)与被告福建海峡西岸农产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西农产品交易公司)、石狮市祥芝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芝水产品批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 路港公司诉称,海西农产品交易公司(甲方)、祥芝水产品批发公司(丙方)与路港公司(乙方)于2019年11月签订《中国晋江国际农产品交易运营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将在晋江市永和镇开发的“中国晋江国际农产品交易运营中心项目”总承包给乙方施工,待各方正式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前述协议书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协议书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100万元资金作为工程总承包框架协议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自“三通一平”工程开工后2个月内甲方给予无息退还给乙方,在约定期限内不按时退还,乙方有权向乙方实际经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甲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果甲方原因无法履行本协议内容,应无条件返还该笔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给乙方,并按乙方汇入甲方账户日期起算,按保证金100万元资金2.5%的月息支付给乙方,并赔偿乙方因本项目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丙方以其名下财产石狮市祥芝水产品批发市场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书责任与义务的担保、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因甲方的违约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同时《协议书》还对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计价依据、双方责任、争议管辖等事项作了约定。2019年11月6日,路港公司依约将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汇入海西农产品交易公司指定账户。**、***、***向路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保证书》,自愿为海西农产品交易公司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保证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海西农产品交易公司在收到路港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后,未按约定与路港公司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路港公司无法进场施工,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等法律责任。**、***、***自愿为海西农产品交易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对海西农产品交易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路港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一、判决海西农产品交易公司立即退还路港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12日为868333.33元);二、判决海西农产品交易公司支付路港公司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37000元;三、判决路港公司对祥芝水产品批发公司名下的石狮市祥芝水产品批发市场享有质权,对石狮市祥芝水产品批发市场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所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决**、***、***对海西农产品交易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决海西农产品交易公司、祥芝水产品批发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路港公司庭审中明确前述费用指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路港公司因履行其与海西农产品交易公司、祥芝水产品批发公司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协议书》产生争议而诉至本院。《工程总承包协议书》约定,如海西农产品交易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不按时退给路港公司履约保证金,路港公司有权向路港公司实际经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书双方如有争执,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协议书在本项目运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本协议书签订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泉州市丰泽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协议书》约定争议既可仲裁也可诉讼,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工程总承包协议书》约定,海西农产品交易公司将晋江市国际农产品交易运营中心项目开发用地的建设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土方工程、地基基础、建筑、安装、装饰、景观工程及室内外配套设施工程、消防等)发包给路港公司施工,在双方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就有关合同条款经三方协商达成本协议书中的工程总承包协议条款,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开工时间、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总承包造价计价依据、工程款付款方式、双方责任、特别约定、担保条款等。故《工程总承包协议书》性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因履行《工程总承包协议书》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双方协议管辖违背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无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工程总承包协议书》约定的工程项目位于晋江市永和镇,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即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林娟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哲元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