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1958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河西二街8号104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名都花苑C幢商住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坤灵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