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1958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河西二街8号104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名都花苑C幢商住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诉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坤灵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