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大地保险安康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2024)陕0925民初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地保险安康支公司上诉称:1.撤销(2024)陕0925民初52号民事裁定。2.改判裁定驳回路港公司起诉,告知其向***裁委员会申请**。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事实查明错误。案涉《保险单明细表》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保单》约定向***裁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保险单明细表》约定无效且不适用,《投保单》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为本案唯一有效适用条款,并非存在同时选择诉讼和**的情形。
路港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就岚皋县蔺河镇***至南宫山镇宏大公路建设工程签订《保险单明细表》及《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机构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无效。但一方向**机构申请**,另一方未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保险单明细表》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保单》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裁委员会**,双方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不同的协议,且分别约定了诉讼、**等不同争议解决方式,故该协议属于内容约定不明确,且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无效。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大地保险安康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