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9民终520号
上诉人福建路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981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981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路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16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刘为河
审判员 吴惠玲
书记员 林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