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8民初488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被告:福建路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区东鲁巷口(公路局内)。
法定代表人:鲍英杰。
被告:**发,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第三人:龙胜瓢里至通道传素(龙胜段)红色旅游公路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建设路龙胜各族自治县交通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文华新。
原告***与被告福建路宇工程有限公司、**发,第三人龙胜瓢里至通道传素(龙胜段)红色旅游公路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14元,减半收取计50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彩凤
审 判 员 龙林华
人民陪审员 邓荣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李思泉
书 记 员 谭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