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路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路宇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5民终14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路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区东鲁巷口(公路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649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路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宇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路宇公司持有***立即退还其扣留***所有的相关证件及印章(包括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执业章、二级建造师注册证、路桥工程师证、路桥助理工程师证、市政工程师证、交通厅安全B证、建设厅安全B证、测量员(工种证)、实验员岗位证),路宇公司应返还除一审判决结果以外的其他证件;二、路宇公司在***离职期间仍在使用***所有证件,未将全部证件返还,明显存在侵权行为,应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纠正一审错误的判决。 路宇公司辨称,一、***于2010年11月15日向路宇公司借款7万元,为了保证能够偿还上述款项,***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执业章、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中级路桥工程师证、交由路宇公司保管并作为担保。因***离职后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其一直没有向路宇公司提出取回前述证书、印章的要求,路宇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二、***在一审提供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二级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系主管部门的信息公示平台,网站上登载***的资质证书信息是政府部门强制下的信息公示,无需经过***同意,路宇公司在***离职后并未扣留、使用其相关资质证书,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路宇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路宇公司立即退还其扣留***所有的相关证件及印章(包括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执业章、二级建造师注册证、路桥工程师证、路桥助理工程师证、市政工程师证、交通厅安全B证、建设厅安全B证、测量员(工种证)、实验员岗位证);2.路宇公司立即排除妨碍,停止使用***的相关资质证书且删除其在网站上运用的***资质证书的信息;3.路宇公司立即赔偿其因扣留***所有的相关证件及印章,造成***截止至起诉之日的损失20万元;4.路宇公司支付因其扣留***相关证件及印章造成***无法就业,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证件止,按每月6500元支付***损失;5.本案诉讼费用由路宇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作如下认定:1.关于路宇公司是否存在扣留***的路桥助理工程师证、市政工程师证、交通厅安全B证、建设厅安全B证、测量员(工种证)、实验员岗位证的行为。由于路宇公司否认持有***路桥助理工程师证、市政工程师证、交通厅安全B证、建设厅安全B证、测量员(工种证)、实验员岗位证,而***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路宇公司存在扣留其前述证件,故***主张路宇公司存在扣留其前述证书的行为,缺乏证据证明,不予认定。2.关于路宇公司是否持有***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中级路桥工程师资格证书无故不返还问题。双方均确认***于2001年到路宇公司工作,后于2011年4月从路宇公司离职的事实。***系在路宇公司工作期间于2006年3月、2008年2月、2009年10月分别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中级路桥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欲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者,可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3年内提出申请,而申请条件之一就是应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在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取得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注册建造师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出现前述情形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也就是说***在原聘用单位路宇公司工作过程中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后,在对前述证书、印章使用方面,***与路宇公司应密切配合方能使用,故为了工作方便,***自己保管或交由路宇公司保管前述证书、印章均属正常。路宇公司提供的《借款单》体现***因需于2010年11月15日向路宇公司借款7万元,***对该《借款单》真实性未提出明确的异议,路宇公司提供的《借款单》可以证明***2010年11月15日向其借款7万元的事实。之后,***于2011年4月从路宇公司离职,但未偿还路宇公司的借款,也未带走前述证书、印章。现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诉讼之前曾向路宇公司要求取回前述证书、印章或路宇公司曾向***催讨过借款。综合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路宇公司主张***自愿将前述证书、印章交由其保管的事实,可以认定。况且,由于***尚欠其借款未还,其即使持有前述证书、印章等待***前去处理还款事宜,亦不属无故持有。而***主张路宇公司无故扣押其前述证书、印章,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经过6年多却未向路宇公司主张权利或向相关部门寻求救济,亦不符合常理,对其该主张不予认定。3.关于路宇公司是否存在擅自使用***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中级路桥工程师资格证书获益的行为。路宇公司否认其在***离职后使用过其前述证书、印章,而***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路宇公司曾在何时何工程中使用其前述的证书印章,故***主张路宇公司存在擅自使用其前述证书、印章获益的行为,缺乏证据证明,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于2001年到路宇公司工作,后于2011年4月从路宇公司离职的事实。期间,***分别于2006年3月、2008年2月、2009年10月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中级路桥工程师资格证书。2011年4月,***从路宇公司离职,但未带走前述证书、印章。后***认为路宇公司无故扣留其相关证件给其造成损失,遂提起本案之诉。另查明,2010年11月15日,***向路宇公司出具《借款单》一份,借款单上体现***“因买房,需要款项不足,特向公司预借,并在接下来工作中作好还款计划”。审理中,路宇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法院表示,其愿意与***协商和解,若***撤回起诉,其愿意将***交其保管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二级建造师执业章、中级路桥工程师资格证书退还给***。鉴于案件正在审理中,其自愿将前述证件、印章交本院保管。2017年11月24日,***向法院表示,其申请将前述证件、印章先交由法院保管,待案件审结后再领回。蓉溪村委会、南安市梅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路宇公司确认持有***交由其保管的***名下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二级建造师执业章、中级路桥工程师资格证书,现***要求路宇公司返还该证书及执业章,路宇公司亦表示同意并交给法院,并欲通过法院返还给***,但***表示将待本案判决后才领回,予以照准,但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而路宇公司与***之间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与路宇公司依法均有义务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而路宇公司虽未使用***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但为其办理了延续注册,此亦不当,应予纠正,其应对***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办理相关注销申请。***主张路宇公司还无故扣留其路桥助理工程师证、市政工程师证、交通厅安全B证、建设厅安全B证、测量员(工种证)、实验员岗位证,但路宇公司予以否认,***又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要求路宇公司向其返还该部分证件,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路宇公司无故扣留其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二级建造师执业章、中级路桥工程师资格证书,故其主张路宇公司的前述行为属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则其基于此而主张路宇公司赔偿20万元、按每月6500元支付损失等诉讼请求,均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路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级路桥工程师资格证书各一本、二级建造师执业章一枚(福建路宇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0月24日将前述证书、执业章交至本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领回);二、福建路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对***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500元,由路宇公司负担100元,由***负担44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路宇公司确认***在其公司工作期间于2006年3月、2008年2月、2009年10月分别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中级路桥工程师资格证书,虽然***已于2011年4月离职,但上述证书及执业章仍然由其保管。鉴于路宇公司在***提起诉讼后已于2017年11月24日将前述证书、印章交付一审法院,而原聘用单位在与注册建造师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后也应当及时履行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的义务,一审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领回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级路桥工程师资格证书各一本、二级建造师执业章一枚,路宇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主张路宇公司另持有其市政工程师证、交通厅安全B证、建设厅安全B证、测量员(工种证)、实验员岗位证等证书,路宇公司对该事实予以否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该主张不予采纳。***自2001年受聘于路宇公司后在工作期间取得了上述二级建造师注册证等证书、印章,基于***工作性质的专业性与特殊性,上述证书、印章的使用确实需要路宇公司的协助与配合,而***于2011年离职后至今尚未偿还之前向路宇公司的借款7万元,至其起诉时将近六年时间未向路宇公司主张取回上述证书、印章的权利,综合全案证据,路宇公司所主张的“***离职后自愿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执业章、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中级路桥工程师资格证交由路宇公司保管并作为向路宇公司之前借款的担保”这一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予以认定。综上,路宇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离职后恶意扣留其上述证书、印章的侵权行为,***在一、二审中均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路宇公司在***离职后仍然在使用其上述证书、印章,***主张路宇公司存在过错侵害其民事权益并要求路宇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PAG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