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107执1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琼0107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4531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4531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利率(LPR)标准计算);二、被执行人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34531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本案执行费3693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和昌江棋子湾不动产项目,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2023)琼0107执1192号执行裁定书,拟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但因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已被监管,本院暂无法继续执行。后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对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相关债权。本院已向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函,该管理人答复: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对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确有相关债权,现相关案件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相关资产正在评估处置。
四、经本院至被执行人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因被执行人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因未找到其下落,未能实际拘留。
六、因被执行人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不得实施法律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提示书,申请执行人暂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