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1303民初4175号
原告:南充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30230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南充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某某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商投资区洛阳镇洛阳大道4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0768572954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充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贸公司)诉被告福建某某城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某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货款2,542,171.40元,以及按七份购销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截止2023年5月31日883,378.23元(实际金额计算至全部归还之日)合计:3,425,549.63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分别在2019年11月8日、2021年5月6日、5月19日、5月31日、6月13日、9月28日、11月10日签订了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宇名都项目电缆及PV管购销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七份合同总货款价3,882,995.0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保质保量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供给被告,但被告中途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相应货款,仅仅支付了1,340,823.61元,至今尚下欠2,542,171.40元未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未果。在2020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对账,也确定了被告所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被告方也加盖了公章对所欠金额予以确认,并承诺短期内给付,但至今仍分文未付,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被告福建某某公司承建了高坪区江宇名都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又与原告某某商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工程所需的“联塑”排水材料。双方就供货的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收货方式、结算时间以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并在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两年间先后七次签订内容相类似的购销合同。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按时按质按量向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材料,保证了被告工程的如期进行。
2.2022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就供货付款的情况进行对账,对账的结果显示被告福建某某公司应付总货款为3,882,995.01元,实际支付1,340,823.61元,下欠2,542,171.40元货款未付。该对账单及转款明细均有原告、被告的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司的公章。同日,双方还形成了增值税发票确认函,确认函明确了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双方均加盖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是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双方对下欠的金额进行了结算,已经过双方确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货款2,542,171.40,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即每日按照下欠货款金额的千分之0.8计算利息。但是该约定明显过高,被告虽有违约,但不应承担过分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应当与原告的损失相符,故本院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双方结算之日即2022年8月9日起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止。
综上,合法的交易行为应当得到保护,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五百八十五条、五百九十六条、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某某城建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充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542,171.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542,171.4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南充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204元,由被告福建某某城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