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新发页岩机砖厂与被执行人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302执556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新发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执行人: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陈XX。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新发页岩机砖厂与被执行人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1302民初7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9297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并对被执行人做出了拘留决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 财产类别 执行内容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工资 无 2024年1月22日 银行 存款 为农民工工资账户,系轮侯冻结,无法扣划 2024年1月22日 网络 资金 小额金额未扣划 2024年1月22日 房产 无 2024年1月22日 土地 无 2024年1月22日 公积金 无 2024年1月22日 车辆 无 2024年1月22日 保险 无 2024年1月22日 证券 无 2024年1月22日 股权 无 2024年1月22日 其他收入、债权等 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在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案号为(2021)鄂0281执恢40号)中应收案款100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在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案号为(2020)闽0521执2506号)中应收案款1000000元,查询到被执行人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在南充川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应收工程款债权80万元,该协助公司反馈,并无可领的工程款,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委托惠安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4年1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689297元(不含利息),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和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邓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