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02民初75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永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平星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滨江北路177号林业科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其天,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星光造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滨江北路177号(游泳池及附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南平星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福建星光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3.4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