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8050号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鑫华拉丝制钉厂,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经营者:***。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民政局,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局主任,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第三人:雷某某,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鑫华拉丝制钉厂与被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民政局及第三人雷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巴中市巴州区鑫华拉丝制钉厂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鑫华拉丝制钉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巴中市巴州区鑫华拉丝制钉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