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9366号
原告:***,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9364483K。
法定代表人:程俊祥,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谢良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秋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