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81民初25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飞,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植,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容,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美峰,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9364483K。
法定代表人:程俊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炳香,男。
原告***与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1元,减半收取计217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严昌辉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星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