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117号
申请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9364483K,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江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99261836K,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七龙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江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2年2月22日,本院(2022)渝0102执保130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江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案款317万元[该款存于本院(2020)渝0102执保211号案件中]。因申请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2022年3月17日,本院(2022)渝0102执异43号执行裁定,中止对其保全中的3043796.49元执行。2022年4月25日,本院退还申请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3043796.49元。保全金额还剩余(317万元-3043796.49元)126203.51元。
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江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二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申请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江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和担保人***的成都市龙泉驿区X号房屋中50%的产权(产权证号:龙房权证监证字第X号)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解除本院(2022)渝0102执保130号执行裁定冻结的被申请人重庆江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款317万元(含已退还的3043796.49元)。
二、准予解除担保人***的成都市龙泉驿区X号房屋中50%的产权(产权证号:龙房权证监证字第X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