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3676号 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鼎盛路2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万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其海,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