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豫0402执823号
本院(2016)豫0402行审9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5月20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限额557640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亚辉
执行员 李亚楠
执行员 武鹏飞
书记员 梁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