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诉前调1840号
原告:青岛海宏基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镇小海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508189071。
法定代表人:战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凤港村闽侯县凤凰工艺品有限公司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7535203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86号维客国际商务中心七层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Q3F3J8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海宏基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