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海宏基商砼工程有限公司、***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鲁0215执6720号 ??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宏基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青大三路8号保利中心1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508189071。 法定代表人:战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凤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7535203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宏基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5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宏基商砼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591512.32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022年11月20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43200元,转本案执行费43200元,余款6600000元发给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宏基商砼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22)鲁0215执672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债权2200万元。 本案已执行6600000元,尚未执行13991512.32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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