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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润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1#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润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2367-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街道京口路86号维客国际商务中心七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凤港村闽侯县凤凰工艺品有限公司1#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润达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3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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