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即墨区闽兴建筑机具租赁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青威路997-3号。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86号维客国际商务中心七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凤港村闽侯县凤凰工艺品有限公司1#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即墨区闽兴建筑机具租赁部及原审被告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3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