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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1民初2812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对原告福建省新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921民初2812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921民初2812号民事调解书正文第2页倒数第6行中的“2022年2月28日”更正为“2023年2月28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詹淑楠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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