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2财保26号 申请人:***,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凤港村闽侯县凤凰工艺品有限公司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75352036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东街道滨河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A32YJLY3M。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账户存款9000000元、中国银行古田支行账户存款8899047元。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其将提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为防止***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账户(账号:3505********)存款9000000元、中国银行古田支行账户(账号:4169********)存款889904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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