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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油佳汇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15执173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215民初208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到庭说明情况。经本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反馈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另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未履行且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6)鲁0215执1739号案件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