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24民初26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老河乡小周庄村委马湾,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儿子),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小周庄村委马湾。
被告:***,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塔庄镇林洞村太尾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1********。
被告: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136号万家广场7#楼18层1809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7535203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