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福建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114民初7839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负责人:***。
被告:福建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福建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及某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71700元;2.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71700元为基数,自提起诉讼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3.请求判决被告二在应付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诉责险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Q****029),约定被告承包位于济南市章丘区**路以北,双山北路以南,气象局以东的璞悦府项目1#、2#、9#、10#、11#、15#、16#、17#楼、S1S2C3#楼及车库工程,合同暂计价款为945000元。原告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后,经双方结算,总额为6297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由原告提供发票后,被告进行付款,2019年底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5%,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付至100%。现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已付款458000元,仍有171700元工程款未予支付。被告二为被告一总公司,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2019年底至起诉之日,原告一直催要工程款,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由于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无奈之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8日,某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Q****029),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济南市章丘区**路以北,双山北路以南,气象局以东的璞悦府项目1#、2#、9#、10#、11#、15#、16#、17#楼、S1S2C3#楼及车库工程的劳务,分包范围及内容为上述工程的发泡混凝土劳务,合同暂计价款为945000元。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付至结算价款的100%(乙方需提供工程结算款的全部发票)。上述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约履行,后经双方结算合同总额为629700元,某丙公司已支付458000元,余款171700元至今未付。某甲公司为财产保全,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并预交申请费1379元。
本院认为,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现诉争工程已施工完毕并经结算,某丙公司理应依约付清所欠工程款,未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某甲公司要求某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本院酌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系某甲公司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支付的直接合理损失,应由某丙公司负担。关于某乙公司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某乙公司应对本案承担责任。某乙公司及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1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17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福建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4元、申请费1379元,由被告福建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