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3执216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锦润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川路麦坡社区农贸市场以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937527492。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86号维客国际商务中心七层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Q3FJ8D。
法定代表人:王某1,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00084309688N。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凤港村闽侯县凤凰工艺品有限公司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75352036E。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锦润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213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213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