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三友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3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友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福建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友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2)鲁0213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申请人青岛三友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福建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3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