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3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李沧区凯茂盛机械设备租赁部。
被执行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沧区凯茂盛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2)鲁0213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沧区凯茂盛机械设备租赁部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沧区凯茂盛机械设备租赁部保全保险费1200元,被执行人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3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