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524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裕安巷38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东工业园过溪片区7号工业地。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4657728.05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我院即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另,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查封、拍卖处置中,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