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执恢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华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5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21370.00元及利息等。2019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19)闽01执9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程序。2020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8.55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华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福建华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二)整座锅炉房、整座办公楼(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1××0号)的房产,并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期间,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向工商、房产、船舶、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明,经本院采取积极的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50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华 审判员  程斯彦 审判员  王 强
书记员  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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