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盛世三和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524民初5627号
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省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桂树
法官助理  李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