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22民初3780号之一
原告: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六一西路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2Y2GU151。
法定代表人:肖铁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锋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锋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城东北街道建设大厦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8454297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福建路源亿发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