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13民初1819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龙,福建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城东北街建设大厦边。
法定代表人:许远新,执行董事。
第三人:赖经填,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第三人:邱国杰,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八闽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赖经填、邱国杰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龙,被告八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远新,第三人邱国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赖经填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八闽公司向***支付材料租金599334元及利息(以5993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12日为28073.8元);2.判令八闽公司向***支付材料货损484781元及利息(以4847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12日为22707.9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八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八闽公司于2015年11月起向***租用钢管、扣件等材料用于福建省翔安监狱行政区工程项目的使用。租赁材料进出场均有对应的租赁材料发货单及退货单,双方定期对材料租金进行核对并由八闽公司厦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租金数额。截至2018年2月12日,八闽公司已支付***材料租金610000元。2019年3月31日,双方经核算确认八闽公司尚有599334元租金及货损484781元未支付。经***催讨,八闽公司至今尚未支付上述款项,恳请判如所请。
八闽公司辩称:一、八闽公司与***没有合同关系。八闽公司从未与***签订钢管租赁协议。八闽公司与***的叔叔赖经填签订承包协议书,工程款项也是支付给赖经填本人或其签名确认支付的项目,其中直接支付到赖经填个人帐户金额29467263元,八闽公司至今巳超额支付本工程约2600万元的工程款项。赖经填承包工程时声称钢管材料均为其自有,故不存在租赁钢管的问题,***应是给赖经填打工的,其提供的款项来源也是赖经填及其财务人员支付的款项,赖经填具体支付多少款项和是否结清什么款项给***,八闽公司根本不知内情。八闽公司在2017年底发现赖经填有携款潜逃的迹象后,接管扫尾工程,支付给***的三笔钢管材料款,是工程扫尾装修阶段支付的室内大厅项目用的钢管材料尾款,分别于2017年12月26日支付100000元材料款、2018年2月12日支付50000元材料款及2018年9月9日支付材料尾款23750元。八闽公司从未跟***签订钢管租赁合同,故***没有理由起诉八闽公司。八闽公司与赖经填约定“赖经填不得以八闽公司名义采购任何材料、赊欠各种款项、签定任何合同或协议,若发生与八闽公司无关,一切债务及相关纠纷均由赖经填承担无限责任”(详见协议书第6页),可见***与赖经填另有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的,否则没有合同约定租金计算和损耗赔偿怎么计算付款款项呢?赖经填要凭什么付其款项呢?赖经填是***的叔叔,接任务签合同拿钱的都是赖经填,***应是跟叔叔赖经填干活的,是他们自己内部合作分工干工程的,***的款项也是赖经填和财务人员支付的,***应拿的款项应找赖经填结算支付才是,否则谁知道赖经填2016年以来实际支付了多少钱和欠了多少钱?***不起诉赖经填应该推理是赖经填已经全部支付给***的款项才是,***起诉八闽公司则应该是合伙的虚假诉讼想重复再拿一笔。二、对材料租赁租金计算清单和脚手架损耗清单的真实性严重质疑,本案有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邱国杰是赖经填的侄女婿,是赖经填承包工地雇佣的采购员,***是邱国杰的妻舅,邱国杰在***的材料租赁租金计算清单和损耗清单签名没有盖公章只能代表赖经填,无权代表八闽公司,且八闽公司也没有授权委托给邱国杰任何权限,二年施工期间只有赖经填和赖银聪(赖经填请的工地财务之一,赖经填有好几个财务人员)向***支付款项,所以二年施工期间总计支付多少钱给***八闽公司无法了解,也不知道他们如何约定付款的,八闽公司已经将款项全部支付给承包人赖经填了,赖经填借取工程款时承诺支付翔安监狱工程的材料、机械费和人工费,如果款项不足以支付则由其个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附付款承诺凭证)。2017年5月,邱国杰曾伙同赖经填偷刻八闽公司厦门分公司公章借120万元高利贷。2019年3月案发,邱国杰被八闽公司在2019年4月除名,赖经填在2018年初携款潜逃了。在高利货纠纷案件审理中,邱国杰表述其是挂名八闽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实际是一个打工的。邱国杰能够偷刻公章借高利贷的行为,其与妻舅***签订什么租赁材料结算清单的行为则更加可疑,时间节点很巧刚刚在撤职的2019年4月之前,但是钢管脚手架却是在2018年初就拆除完成了,证明材料的租赁租金计算清单和脚手架损耗计算清单是虚假的,是想合伙坑八闽公司的犯罪行为。材料的租金计算到2019年3月31日,而租赁材料的退货单最后日期却是2018年6月,已经全部退货了,还有2018年6月到2019年3月的租金计取吗?明显的数据造假。而且工程早在2018年5月23日就进行了预验收,这充分证明了脚手架是在2018年5月之前几个月才有使用的,否则工程就无法验收的,而此租金计算清单竟然会到2019年3月31日,再次印证了材料的租赁租金计算清单和脚手架损耗清单是造假的。另外,邱国杰签名的脚手架损耗清单未敢注明日期,是做贼心虚的体现,原意应该是补签在邱国杰厦门分公司的职务2019年4月被撤销前才有效,日期应与材料的租赁租金计算清单配套的时间2019年3月31日,但却忘了关键的时间节点了。损耗清单是恐怖的损耗数据,光扣件就损失了51273个,钢管13981米,总计损耗484781元,这是什么概念呢?如果用车拉走都要几辆车拉才值这个价钱?钢管和扣件是耐耗品,不可能有这么大的材料损耗,这么多的损耗金额就简单的几个字就结算完了,连个计算累计过程都没有。赖经填及其财务赖银聪在租赁材料的进退货单承租经办人上有签字确认并支付款项,而材料的进退货单承租经办人邱国杰却从未有签名并支付过款项,却突然冒出邱国杰在打印的材料租赁租金计算清单的承租经办人上签了邱国杰的名字,数量的依据就是赖经填及其财务赖银聪在租赁材料的进退货单承租经办人上有签字的单据凭证,应是整理出来供赖经填作为付款的凭证且已实施二年多了,这也足以说明邱国杰是代表赖经填签字的。没有合同单价,有计算清单就肯定要依据合同或者协议书约定的单价进行计算,不然计算依据何来呢?为什么不提供合同或者协议书呢?邱国杰从未支付过款怎么知道赖经填及财务人员支付了多少款呢?若按材料的进退货单承租经办人赖经填和赖银聪签名均为款项支付人,则邱国杰个人也应为此支付款项才是,这个用意很明显要假借八闽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名义让八闽公司买单吗?八闽公司从未授权邱国杰任何权限,也没有在上述单据加盖公章。种种迹象显示材料租赁租金计算清单和脚手架损耗清单均为虚假的,其实就是邱国杰没考虑到细节串通妻舅***进行的一次虚假诉讼,故严重质疑材料租赁租金计算清单和脚手架损耗清单的真实性,且邱国杰的签名均为后续日期造假签的,可以提交鉴定机构鉴定签名字迹和打印日期的大概发生日期就真相大白了。***对八闽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依法驳回。
邱国杰述称,其与妻子于两三年离婚,***是其前妻的弟弟,赖经填是其前妻的叔叔。因翔安监狱工程备案需要住所地为厦门的公司,且公司负责人必须是厦门本地户籍,经赖经填推荐,其自2016年5月起担任八闽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但其只是挂名,也不持有公章,整个项目部都知道其只是挂名的负责人。其与八闽公司及八闽公司厦门分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其在工地负责材料的进出和现场班组人员的管理,并没有权力对工程款、材料款进行结算,其在租金计算清单和损耗清单上签名只是对材料的数量进行确认,材料的单价由***和赖经填确认。结算金额还要经过财务人员和项目经理确认,赖经填跑路后,赖经填雇请的财务人员也离开了,缺少了财务确认的环节,项目经理林志东也不可能对结算金额进行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3日,八闽公司(承包人)与厦门高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八闽公司对福建省翔安监狱行政区工程进行施工,承包范围为15#、16#、17#楼、门卫室、变配电室、室外道路、水池、综合管网、景观、路灯;总工期为600日历天;合同价款为71499699.2元;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为林志东。
2015年12月8日,八闽公司(甲方)与赖经填(乙方)签订一份《企业内部班组承包协议书》,其中第一条“承包范围”约定:甲方将福建省翔安监狱行政区工程的具体施工任务发包给乙方,承包范围为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中的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预算造价71499699元;第二条“承包方式”约定:乙方负责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所有资金投入,自负盈亏并承担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甲方向乙方收取本工程总造价2%的综合管理费;工期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间,计600日历天;第四条“乙方需承担的费用”约定:项目管理过程中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管理人员工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劳务费、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以及工伤赔偿等费用;第七条“工程款的管理与支付”约定:全部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均由甲方向建设单位结算并代取,乙方无权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款项;甲方在收到每笔进度款时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管理费、所有代征由乙方负责税费、质量安全保证金后及时将工程款转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不得私刻公章及项目章,不得以甲方名义采购任何材料、赊欠各种款项、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间,八闽公司向赖经填的个人账户转入款项合计28200583元。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间,***收到赖经填的个人账户转入的款项合计260000元。
2018年5月23日,翔安监狱行政区工程16#楼、17#楼进行了竣工预验收。
***提供《租赁材料发货单》121份、《租赁材料退货单》144份(“承租单位经办人”处有邱国杰、赖银聪等人的签名),拟证明租赁材料的数量、规格等情况。八闽公司质证称,该部分单据是赖经填及其亲属之间内部结算,八闽公司对此不知情,真实性不予确认。
***提供《材料租赁租金计算清单》24份(其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合计一份,2017年1月至12月每月各一份,2018年1月至3月合计一份,2018年4月至12月每月各一份,2019年1月至3月合计一份,“承租方经办人”处均有邱国杰的签名,每期应收款为应收租金、丢失费、清理费、维修费、运装费等费用之和扣除已付款)、《八闽翔安监狱行政区脚手架损耗清单》一份(损耗包括钢管13981米、单价11元/米,扣件51273只、单价6元/只,小顶托725支、单价11元/支,大顶托239支、单价13元/支,铁跳网815片、单价15元/片,清单下方有邱国杰签名),拟证明经***与邱国杰结算,确认八闽公司欠付材料租金合计599334元,材料损耗损失合计484781元。八闽公司质证称,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5月23日竣工预验收,《材料租赁租金计算清单》却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钢管、扣件均为耐耗品,而《八闽翔安监狱行政区脚手架损耗清单》载明损耗金额高达484781元,明显造假,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
***提供其个人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015年11月至2020年5月),拟证明八闽公司向其支付材料租金610000元。八闽公司质证称,***的款项来源主要是赖经填等人的个人账户,与八闽公司无关,八闽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2月12日向***转账100000元和50000元,系八闽公司在发现赖经填有携款潜逃的迹象后接手扫尾工程用于购买钢管等材料的款项,并非支付材料租金。
审理中,***确认赖经填是其叔叔,邱国杰是其姐姐的前夫,赖银聪与其同村。***述称,赖经填作为八闽公司翔安监狱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其接洽钢管等材料的租赁事宜,考虑到赖经填可以督促八闽公司支付租金,故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因有部分材料一直未退还,故租金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损耗是按照最后无法退还的材料数量计算;邱国杰没有八闽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公章,所以租金计算清单和损耗清单均只有邱国杰的签名;其知道邱国杰只是八闽公司厦门分公司挂名的负责人,虽然只是挂名,但邱国杰是八闽公司的员工,工作任务包括材料清点,所以其直接与邱国杰进行核对。
八闽公司述称,邱国杰、赖银聪都是赖经填为了做翔安监狱行政区工程雇请的,均不是八闽公司的员工。邱国杰有厦门户籍,便于到建设局签到,因此挂名作为八闽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负责人,邱国杰并不持有八闽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公章。赖银聪是赖经填雇请的财务人员,与赖经填也有亲戚关系。赖经填承包翔安监狱行政区工程后,具体施工均由赖经填自己负责,八闽公司只负责走款、监督等管理性事务,八闽公司并未与赖经填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其缴纳社保。赖经填在2017年12月就有跑路的迹象,2018年2月份之后就联系不上,赖经填跑路后,案涉工程尚余小部分室内装修、水电、消防等工程,八闽公司接手工程的扫尾事宜。项目经理林志东是八闽公司长期派驻在施工现场的,但没有参与现场管理,直至赖经填失联后林志东才正式接管项目部。
邱国杰述称,脚手架的损耗主要是因为2016年莫兰蒂台风期间,工地围墙被刮倒,被偷走了很多配件。
另查明,八闽公司厦门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2016年5月12日公司负责人变更为邱国杰,2019年4月18日公司负责人变更为许远新。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首先,***提交《八闽翔安监狱行政区脚手架损耗清单》用于证明脚手架损耗(钢管13981米、扣件51273只、小顶托725支、大顶托239支、铁跳网815片)共计484781元,而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的《材料租赁租金计算清单》显示,截止2016年12月31日应收款合计433349元,系租金、丢失赔偿费、清理费、运装费之和扣除已付款计算得出,其中丢失赔偿费为14918元,包含螺丝赔偿费6250元和螺母赔偿费8668元,结合邱国杰关于脚手架损耗主要系因2016年莫兰蒂台风刮倒围墙导致大量配件被盗的陈述,本院认为,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的《材料租赁租金计算清单》计入了螺丝螺母损失14918元,却未计入莫兰蒂台风导致的其他材料损失,显然不符合常理,且《八闽翔安监狱行政区脚手架损耗清单》载明扣件损耗51273只,单价6元/只,扣件损失金额应为307638元,损耗合计金额应为484736元,而清单中记载的扣件损失金额为307683元,损耗合计金额为484781元,对于该份金额高达数十万元的计算清单中存在的明显错误,***及邱国杰却均未发现,故《材料租赁租金计算清单》和《八闽翔安监狱行政区脚手架损耗清单》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存疑,本院不予采信。其次,邱国杰述称其没有权力对工程款、材料款进行结算,其在《材料租赁租金计算清单》和《八闽翔安监狱行政区脚手架损耗清单》上签名的行为仅是对材料数量的确认,而***未能举证证明八闽公司已对《材料租赁租金计算清单》和《八闽翔安监狱行政区脚手架损耗清单》中载明的租金计算标准、损耗材料单价以及清理费、运装费等项目金额进行确认,虽然***提出邱国杰系八闽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负责人故邱国杰在《材料租赁租金计算清单》、《八闽翔安监狱行政区脚手架损耗清单》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八闽公司对欠付材料租金及脚手架损耗金额的确认,但***庭审时亦承认其知道邱国杰系挂名负责人且邱国杰不能控制使用八闽公司厦门分公司公章的情况,即***明知八闽公司并未授予邱国杰对外代表八闽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权限,故***并非善意相对人,无权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善意相对人的权利。综上所述,***要求八闽公司支付材料租金599334元及脚手架损耗损失484781元的诉讼请求,均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1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予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柯宜 庭)
代书记员( 王小 涛)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