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3民初1080号
原告:屏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翠屏南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70531202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城东北街建设大厦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845429747。
法定代表人:许元新,执行董事。
原告屏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屏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屏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9元,减半收取计1099.5元,由原告屏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