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5财保2号
申请人: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站南路6号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41616。
法定代表人:徐连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城东北街建设大厦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845429747。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548291.6元为限)。申请人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订立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DM202235020000000461)提供担保。2022年7月14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转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八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金额以548291.6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261元,由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淑芬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