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俊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583民初10574号
原告福建省俊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成业建设有限公司、***、南安市九都镇人民政府、黄水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俊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成业建设有限公司及***共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3077.42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俊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成业建设有限公司、***、南安市九都镇人民政府、黄水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俊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福建省俊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俊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2元,减半收取计1981元,由原告福建省俊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一心 审 判 员  曾海根 人民陪审员  黄春水
书 记 员  黄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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