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5民终1448号
上诉人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佶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佶音公司)、原审被告曾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8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佶音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佶音公司提供的《工程合同》《补充协议》《验收文件》《还款协议》等上印章并不是成业公司的公章,成业公司并没有拖欠佶音公司的工程款,且《工程合同》等材料上没有成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佶音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应于维持。成业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和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成立了案涉工程的项目部并刻制了本案相关文件上的项目章,在与佶音公司签订的文件上都加盖项目部的印章,并且相关合同及验收文件上除了加盖项目章,还有项目经理陈**华、财务负责人曾文建的签字。案涉工程,成业公司已经支付给佶音公司的所有款项都是通过曾文建支付的,特别是验收文件中,除了双方工作人员,还有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签字及盖章。佶音公司有理由相信,基于这些事实,项目部印章是成业公司加盖的,项目部是施工单位为履行特定工程项目成立的施工管理组织,在履行项目过程中有权代表施工单位。
佶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成业公司立即向佶音公司支付舞台设备款150000元及至2019年8月26日止的违约金107089元,并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每日140元的标准向佶音公司支付至其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曾文建对成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成业公司、曾文建负担。基于双方约定的每日违约金折算出的年利率高于24%,佶音公司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故将第一项关于违约金的诉求调整为至2019年8月26日止的违约金为74215元及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每日99元的标准支付的违约金。
原审被告曾文建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成业公司向佶音公司购买舞台灯光、音响等器材设备,以及将舞台栅顶钢结构项目安装于文化馆,双方就此先后签订了《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上述项目于2017年11月30日验收合格。佶音公司与成业公司、曾文建于2017年12月21日达成还款协议,成业公司确认结欠佶音公司舞台设备款750000元,承诺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否则自2018年2月1日起按日付给佶音公司还款违约金700元,直到实际还清欠款日止。曾文建以担保人身份在《还款协议》上签字确认为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此后,曾文建于2018年2月14日还款400000元给佶音公司,2018年6月2日再次还款200000元。至今成业公司尚欠佶音公司150000元及还款期限届满后所产生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成业公司向佶音公司购买设备款,尚欠佶音公司150000元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所产生的违约金,曾文建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成业公司、曾文建共同出具的一张《还款协议》为凭,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买卖合同、保证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确认为合法、有效。佶音公司要求成业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佶音公司与成业公司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该约定明显偏高,现佶音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成业公司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还款期限届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曾文建自愿为成业公司欠佶音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且没有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佶音公司请求曾文建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曾文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业公司追偿。成业限公司、曾文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成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佶音公司货款150000元及尚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第一笔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13日止,第二笔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日止;第三笔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上述违约金按以上计算方法所得的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总金额不得超过74215元,自2019年8月27日后所计算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每日99元的标准);二、曾文建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业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为2578元,由成业公司、曾文建负担。
本院认为,签订于2017年1月8日的《工程合同》抬头甲方名称为“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秀屿区文化馆及就业保障中心工程(室内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机械舞台)项目部”,乙方名称为“福建省佶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落款甲方加盖“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秀屿区文化馆及就业保障中心工程(室内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机械舞台)项目章”印章,甲方负责人处曾文建签字,乙方加盖“福建省佶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乙方负责人处张文化签字。《还款协议》甲方、乙方及盖章情况同《工程合同》。《工程合同》所涉工程系成业公司中标承包,成业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成业公司承认涉案工程系其承包施工,但对其工程施工所涉及设备材料向谁购买等情况均无法作出说明,且一审向成业公司送达起诉材料后,成业公司并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故本院认定《工程合同》甲方系代表成业公司,成业公司与佶音公司存在设备买卖关系。根据《还款协议》,双方对所欠货款数额及还款时间作了明确约定,成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一审判决成业公司应向佶音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成业公司以“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秀屿区文化馆及就业保障中心工程(室内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机械舞台)项目章”并非系其所有,合同没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主张其不拖欠佶音公司货款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成业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经审查,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6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海清
审判员 杨钊胜
审判员 孙 越
书记员 金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