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怡鹭(漳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民终1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怡鹭(漳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路39号龙门天下16幢A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8508543XL。
法定代表人:陆美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寅生,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象形路成业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245Y。
法定代表人:XX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怡鹭(漳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怡鹭(漳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孟庆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谢建才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