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21民初2765号
原告:赵祥,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团木,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3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赵祥与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赵祥诉称,2014年2月28日,被告因公司资金需要临时拆借款项,向***借款150万元,约定利息为日利率0.15%。2014年2月28日,*风华通过其老公**账户及朋友账户按被告要求向被告公司财务汇了150万元借款本金。但在2014年10月份之后被告就没有支付利息,后经***多次向被告催要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拒绝支付。2016年5月3日,被告向***出具说明一份,就上述借款给予展期。2017年5月20日,*风华将被告所欠上述借款本息债权以150万元价格转让给原告赵祥,并依法通知被告。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共31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欠借款利息合计93万元。为此,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人民币,利息93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暂时计算至2017年5月27日共31个月,具体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案外人***将其享有的被告债权转让给原告而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毓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程敏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程丽娟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