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04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公路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榕仓劳仲案[2015]调字08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第二公路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第二公路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77217.9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第二公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但其仍未全部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第二公路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未发现第二公路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车辆、房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第二公路公司尚欠***人民币25710元。
本院认为,由于第二公路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第二公路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其未全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认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闽榕仓劳仲案[2015]调字08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曹蒸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