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824执恢6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16600-4,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枫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3107070282,住所地武平县工业园区D02-2-2地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依职权恢复执行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执行标的1772065.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935.00元、执行费2012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坐落于武平县)〔所有权证号:武国用2015第0××2号〕土地及厂房。本院在他案执行过程将福建省大班厨宝不锈钢有限公司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破产,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发现财产不能处置情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