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

阳江江城区丰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702民初9918号
原告:阳江江城区丰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确认的送达地址:阳江市江城区。(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所达。
被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百斤税1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永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望龙二路1号(原江滨西大道东北侧)海西金融大厦9层08办公-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阳江江城区丰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永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江江城区丰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江城区丰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江江城区丰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谭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赖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