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081民初1788号
原告:郴州市久隆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楚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莞市东一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郴州市久隆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东一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郴州市久隆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久隆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久隆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14元,减半收取13507元,由原告郴州市久隆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琳